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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对于分案(另案)处理实务问题的一些思考
浏览数: 84 发布日期:2025-05-07

一、什么是分案(另案)处理

分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二、对于分案(另案)处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二百二十条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2.适用分案处理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第三条的规定,分案适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移送管辖需要、未成年人涉案、在逃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进一步侦查、现有证据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标准等

3.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第四条的规定,分案处理并非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对于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危害不大、行为已被依法作不起诉决定、刑事判决等处理的情形,不宜适用分案处理。但公安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相关说明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三、什么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把案件分案(另案)处理

近年来,在一些存在部分同案犯拒不认罪情形的案件里,司法机关似乎找到了一种应对共同犯罪案件定罪困境的策略——分案起诉或分案审理。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凸显,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思考。

1.瓦解分化同案犯联盟

涉黑案件往往涉及一个人数众多的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之间虽然存在着共同的利益纽带,但在利益分配上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能,当面临人身自由受限的局面时,许多人在权衡还原事实真相与维护自身利益之间,往往会选择后者。在检法系统强大的司法威慑之下,能够坚守原则、坚持还原事实的人少之又少。只要同案犯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分歧,就为检法系统实施分化瓦解策略提供了可乘之机。

2.采取由易到难的办案策略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涉黑案件的主犯,对于检法系统来说,无疑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这些主犯通常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法律意识,他们往往会聘请专业的辩护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这些辩护律师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在法庭上能够与公诉人进行激烈的对抗。相比之下,侦查人员由于专业素养参差不齐,在收集和提取证据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一旦这些问题被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抓住,就可能对整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案件的走向发生逆转。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检法系统往往会采取由易到难的办案策略,从从犯入手。他们以轻判为诱饵,诱导从犯指控主犯。在趋利避害的本能驱使下,原本处于统一战线的同案犯开始动摇,纷纷选择认罪,不仅承认自己的罪行,还指认同案犯。在庭审过程中,司法机关也会按照由易到难的顺序进行调查,逐步构建起看似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增加对主犯定罪的可能性。

四、分案(另案)处理对被告人有哪些不利影响

分案(另案)处理在刑事诉讼中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其对被告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可能涵盖程序正义、实体权利及司法效率等多维度。分案问题表面看是程序问题,但实际上关乎实体结果。具体表现为:

1、证据审查与质证的障碍

(1)关键证据的割裂

分案处理可能导致全案证据被分散到不同案件中,辩护律师难以获取完整的证据链,案件基本事实也难以查清。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人供述可能被选择性使用,仅提交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而隐瞒其翻供或矛盾陈述。这直接影响被告人对不利证据的质证权,使其无法有效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2)质证权的落空

分案后,被告人无法在庭审中直接对另案处理的同案人进行交叉询问。例如,在雷某案中,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判决已认定其犯罪事实,而雷某因未参与原案审理,无法对相关证据进行抗辩,导致辩护权实质性丧失。

(3) 证人证言的碎片化

分案处理可能导致关键证人在不同案件中出庭,证言的连贯性被破坏。例如,涉众型犯罪案件中,证人可能因时间间隔记忆模糊,或在不同案件中作出不一致陈述,影响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2、辩护策略的冲突与失衡

1)共同防御的瓦解

共同审理时,被告人可通过协调辩护策略(如互相印证不在场证明)降低定罪风险。分案后,各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可能冲突,甚至互相指证。例如,在杨某行贿案中,另案处理的同案人王某认罪认罚,其供述直接指向杨某,而杨某无法在王某的案件中进行质证,导致辩护被动。

2) 量刑基准的错位

不同法院或法官对同一事实可能有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例如,浙江省罗某盗窃案中,分案处理导致罗某被轻判,后经抗诉才纠正量刑失衡。这种“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也使被告人面临更重的刑罚风险。

3.)程序权利的稀释

分案处理可能导致被告人无法充分参与关联案件的审理。例如,在涉及行贿与受贿的案件中,行贿人另案处理后,受贿人可能无法获取行贿人的完整供述,影响其辩护策略的制定。

3、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与拖延

1)审理周期的延长

分案处理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大幅增加。例如,涉众型犯罪案件因分案处理形成“信息壁垒”,不同承办人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导致证据重复审查、程序反复拖沓,被告人可能被长期羁押。

2) 管辖与移送的混乱

分案处理可能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被告人需在多个地方应对诉讼,增加辩护成本和时间成本。例如,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主犯与从犯可能被分案移送至不同地区审理,被告人需承担跨地区应诉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3)上诉与再审的困难

分案处理可能导致上诉时证据的完整性受损。例如,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判决可能被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被告人在上诉时无法有效反驳,增加改判难度。

4、心理压力与权利保障的削弱

1) 孤立无援的处境

分案处理使被告人失去同案犯的支持,心理压力剧增。例如,在同案犯已认罪的情况下,后续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因前案判决结果的“绑架效应”被迫妥协,即使坚持无罪辩护也可能面临更大的心理负担。

2) 程序权利的边缘化

分案处理可能导致被告人的程序权利被忽视。例如,在分案审理中,法官可能以“不属于同一案件”为由拒绝被告人对另案证据的质证请求,直接剥夺其辩护权。

3) 司法资源的倾斜

分案处理可能导致司法资源向其他案件倾斜,被告人案件的审理质量下降。例如,办案人员可能因案多人少,对分案处理的案件投入较少精力,影响证据审查的细致程度。

5、司法公正的潜在威胁

1)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分案处理的适用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可能导致办案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例如,个别办案人员为包庇嫌疑人,以“案情复杂”为由刻意分案,破坏司法公正。

2)监督机制的缺失

分案处理案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程序违法。例如,检察院未将分案处理案件纳入考核,导致部分案件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被告人权利受损。

3) 公众认知的误导

分案处理可能引发公众对案件性质的误解。例如,公众可能认为分案处理的被告人罪行更严重,或存在特殊背景,从而影响舆论和陪审团的判断。

五、总结与应对建议

分案或另案处理对被告人的不利影响涉及证据、程序、心理、经济等多个层面,本质上是对其辩护权和公正审判权的挑战。为减少这些影响,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完善分案处理的法律规范:明确分案的适用条件和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

2. 强化证据共享与协调机制:确保分案处理的案件之间证据互通,避免信息壁垒。

3. 加强司法监督与救济渠道:将分案处理案件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保障被告人的上诉和申诉权利。

4. 优化辩护资源配置:为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减轻其诉讼成本压力。

通过制度完善与实践规范,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分案处理对被告人的不利影响,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作者:李臻杰,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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