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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 | 2022年江苏法院少年审判典型案例
浏览数: 351 发布日期:2023-06-13

目录


1. 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判决终身从业禁止

——周某猥亵儿童、强奸、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


2.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  督促互联网企业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侯某强奸案


3. 坚持双向保护原则  依法惩治校园暴力

——未成年被告人石某故意伤害案


4.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禁止离婚诉讼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 

——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5. 发出全国首份指导委托函  探索跨区域委托家庭教育指导

——王某诉杨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6. 公益诉讼推动新业态治理  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某电竞酒店被诉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 





案例1


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判决终身从业禁止

——周某猥亵儿童、强奸、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系被害人小赵(女,时年13岁)所在班级任课教师,明知小赵不满14周岁,仍多次对小赵实施猥亵和奸淫行为。在小赵年满14周岁后,周某还与小赵频繁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小赵不满14周岁时,对小赵实施猥亵和奸淫行为,其行为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周某身为对小赵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在小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与小赵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周某多次实施三种犯罪行为,均属情节恶劣,应予严惩。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禁止被告人周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从业禁止制度,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从业禁止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教职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作为学校教师,多次性侵未成年女学生,法院对其定罪判刑的同时,依法判处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如此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方便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发挥从业禁止的规制作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案例2


坚持治罪与治理

督促互联网企业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侯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小王(女,时年17岁),诱骗小王发送裸体照片供其观看,后以公开小王裸体照片相威胁,强行与小王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构成强奸罪,依法予以从严惩处。针对社交软件平台存在聊天内容低俗,致使未成年女性被诱骗、要挟、性侵等问题,法院向社交软件平台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该公司予以整改。该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积极回函,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加强对用户注册流程、发布信息、推送内容的审查以及不良信息的监管,切实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力度。


【典型意义】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给社会、民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未成年人作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群体,暴露在未实施特殊保护的网络环境中,容易接收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也增加了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潜在风险,如何有效规制网络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冲浪”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案中,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涉案社交软件平台存在用户管理流于形式、推送内容未合理审核等漏洞,及时向社交软件平台公司发出司法建议,督促互联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强化用户注册环节管理、加强平台内容生态治理、持续完善涉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包括“青少年模式”、涉未成年人举报渠道、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障机制)等多项举措,实质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案例3


坚持双向保护原则

依法惩治校园暴力

——未成年被告人石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时年16岁)在学校因琐事与被害人小李(时年16岁)发生争执,二人互相辱骂、拉扯,后被其他同学拉开。当晚,石某将小李带至宿舍厕所进行殴打,致小李轻伤二级。后石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小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石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评估,石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认定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校园暴力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倍受社会关注。法院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坚持双向保护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一方面,法院追究石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对被害人的依法保护;另一方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石某进行全程法庭教育,判前进行详细的社会调查,并促成赔偿谅解,积极化解矛盾,充分发挥法律警示、法庭教育及亲情感化的作用,帮助石某认识自身的过错,真诚悔过。案件审结后,法院联合妇联、团委、司法局等部门,对石某持续开展回访矫正帮教工作,并联系教育部门解决石某的就学问题,为罪错未成年被告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有力支持,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作用。




案例4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禁止离婚诉讼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

——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在离婚诉讼中,争夺女儿小李(时年2岁)的抚养权。李某的父母将小李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张某探视、联系孩子。张某向法院提出李某及其父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及其父母藏匿未成年子女小李;被申请人李某及其父母应于收到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小李送回原住所。裁定发出后,双方就小李的抚养、探视问题达成协议,张某得以顺利探视女儿小李。


【典型意义】

在离婚纠纷中,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为手段,造成孩子稳定随一方生活的既成事实,并以此为由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时常出现,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禁止。在本案中,李某父母将未成年孩子带到外地并拒绝让张某联系孩子,既损害了张某对子女的监护、探视权,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原住所,及时高效地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范例。




案例5


发出全国首份指导委托函

探索跨区域委托家庭教育指导

——王某诉杨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杨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小杨(时年8岁)由杨某抚养。但由于杨某工作原因,导致小杨实际跟随王某生活。后王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请求变更小杨由其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在查明事实、充分尊重小杨意愿的基础上,判决小杨由王某抚养。

承办法官经回访,得知杨某长期在外务工,并未履行父亲的家庭教育职责。承办法官遂与杨某工作地法院取得联系,发出《家庭教育指导委托函》,跨区域委托该法院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督促其牢固树立“家庭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未成年人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让对子女的关爱不因父母离异而缺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家庭教育指导异地委托案。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审理中,委托法院发现杨某长期在外地,未尽到家庭教育职责,遂按照就近便利原则,进行异地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在委托前,承办法官与受托法院取得联系,就委托事项进行沟通和明确,向受托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委托函》。为精准高效开展教育指导,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共同就家庭教育指导方式方法等制定具体计划,要求杨某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完成家庭教育指导后,受托法院将开展教育指导情况函告了委托法院。本案通过异地委托,实现跨区域联动家庭教育指导,是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和社会效果,让距离不再成为困扰家庭教育指导的难题。




案例6


公益诉讼推动新业态治理

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某电竞酒店被诉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7日,某酒店开始从事“乐享电竞主题酒店”经营,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提供电竞游戏服务。截止2021年6月24日,该酒店住宿系统显示未成年人入住记录387人次。调查表明,入住酒店的未成年人主要目的是上网玩电竞游戏。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酒店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店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既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又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判决被告某酒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电竞酒店,是一种提供“电竞游戏+住宿服务”的新型业态,对于其性质是属于住宿场所还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其属性不明,导致监管主体缺失,部分不良经营者利用监管漏洞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结合案涉电竞酒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如配备设施、消费模式及招揽手段和收费模式等,认定其实质上是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应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本案判决厘清了新业态下的电竞酒店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之间的关系,既充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为未成年人创造了良好成长环境,也推动了电竞酒店这一新产业、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判决后,该市人大常委会参照本案裁判规则,出台了《关于禁止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决定》,着力规范行业乱象,明确监管职责,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力。

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