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要“面子”
从银行贷款借给他人使用
结果既伤了感情又赔了利息
基本案情
鲁某和闫某是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鲁某向闫某借款,而闫某手中也无资金可供出借,鲁某遂要求闫某向银行贷款给其使用。碍于情面,闫某于2021年6月20日通过银行“快贷”贷款59900元,同日将该款项转账给鲁某。鲁某为闫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鲁某因资金周转向闫某借款59900元,期间利息以银行“快贷”计息标准计算,借款期限2021年6月20日到2022年4月20日。闫某将款项通过银行“快贷”专项账户转入鲁某账户。借款到期后,经闫某多次催要,鲁某却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闫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鲁某返还闫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9900元;赔偿给闫某造成的利息损失,以本金59900元为基数,2021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4.35%计算;2022年6月16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超越法律底线的,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出借。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积极核实出借人的资金,若借款人明知款项来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仍借用的,对借款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借贷双方应携手共同维护金融管理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给他人,虽然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因此转贷人仍要承担贷款合同义务,如按时还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损失等,还会面临被诉和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更严重的是,如果转贷人以贷款牟利为目的,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将构成犯罪。 亲戚朋友有困难,伸出援助之手值得肯定,但应量力而行,切莫因不好意思拒绝而进行违法操作,更不能因贪图利益而套贷牟利,走上犯罪道路。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